项目一:执法安全基础知识学习
【指导概要】
运用警务战术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警察执法的安全,执法的安全来源于警察对执法现场的控制;警察在“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执法同时,要非常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安全、群众的安全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具体执法中要有充分的安全心理准备,要规范执法行为,要依法、合理、安全而有效地使用武力强制手段,要对执法的情形能够做出有效的评估,要把握好行动的武力戒备、有效距离、 安全位置、掩护物体以及队友间的沟通,要掌握现场的防控策略、处置技巧以及武力控制的技术动作。
【指导重点】
执法的安全理念;执法的现场控制;执法的防控策略
警察执法活动的性质决定了警务战术的运用,其目的在于保障执法活动安全、有效的完成,在执法活动中有效地控制执法对象的行为,尽量减少其使用暴力与警察对抗的机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活动中的行动风险,保障警察、群众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学习警务战术重要的是要具备警察执法的安全理念,懂得执法安全的行动要素,掌握现场执法控制的知识和技巧,并能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提高安全执法的理性认识。
一、执法安全
(一)执法的安全理念
警察执法是指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和适用警察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活动。它是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的过程,是依法干预社会行为的能动过程。警察执法是保证警察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警察执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警察的执法既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司法执法的一部分。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党和国家对警察执法提出的具体要求。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警察队伍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暴力犯罪的增加,在打击暴力犯罪的斗争中警察伤亡问题日益严重。—方面,警察在处置暴力对抗中牺牲的人数,在警察伤亡人数中占据一定的比例,而且近些年来,伤亡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在实际执法中因警察武力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随着社会法制化的不断发展,如何遏制抗拒警察执法的暴力行为,加强执法的效能;如何依法、安全、合理而有效地使用执法的强制手段,加强警察执法的安全力度,已是目前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警察执法的安全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它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安全、群众的安全,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警察执法的安全性既是警察执法活动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执法宗旨的具体体现,人民警察在落实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也要切实做到安全执法。
人民警察要做到安全执法,必须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执法观念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时应牢固树立的思想和具有的意识。执法观念直接反映执法者在组织、实施执法时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态度立场,直接左右和影响着执法者的工作思路、行为规范、执法活动的方式和执法目的的实现。因此,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应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法治观念、人权保障的观念。执法为民观念就是保证执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寓保护于强制执法之中,在强制执法中体现对公民的保护;法治观念,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确保强制职权的严格使用;人权保障观念,就是必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公安执法,作的重要位置,在强制执法中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尊重人格尊严,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克服粗暴、野蛮执法行为,既要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 也要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当然对于警察执法的主体警察自身来说,重要的还要增强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这就要求:
首先,警察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警察要有保护自身安全的思想准备,在现场面对犯罪嫌疑人公然与警察对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状况下,警察自我保护的心理准备和保护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其自身素 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因为,警察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谈到保护国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其次,警务活动是一项规范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规范和程序是事物运作内部规律的必然要求,这就犹如企业产品的生产工序一样,不是可有可无,可先可后的。尤其是警察执法过程中强制手段使用的规范程序尤为必要。
最后,警务活动的武装性和危险性,决定了警察不可避免要面对执法暴力对抗问题,因此为了有效地遏制抗拒警察执法的暴力行为,加强执法的效能,加强警察执法的安全力度,警察必须依法、安全、合理而有效地使用武力强制手段。强制手段是警察依据法律,根据执法的需要而采用的人身强制性的手段。它是警察使用强暴的力量制服暴力反抗的具体方法。强制手段的使用是国家立法赋予警察的一项特别强制权,是对警察执法的一种安全保护。
第一,使用的合法性。警察强制手段的使用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警察执行职务是执法行为,执法活动必须是依法而动,绝对不允许出现违法现象,这是警察行使权力的法律上的要求,所以警察使用强制手段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第二,使用的安全性。警察使用强制手段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伤害性,因此,警察必须慎重使用,要注意安全。
一方面要尽量避免伤及无辜;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度使用,而伤害执法对象;同时使用强制手段又要有一定力度,否则警察自身的安全就得不到保证。强制手段的使用通常是采取“高一级”使用的策略。也就是说:警察使用的武力程度不能和对方的反抗程度相平等, 警察的武力程度必须高于对方的暴力程度。对方一人,警方最好两人以上;对方徒手攻击,警方应使用警械;对方拿起匕首,警方就应拔出枪。如果对方持刀逼近,警方在来不及出枪的情况下,应拉开距离去获得安全空间,同时拔出手枪控制对方。一般来说,警察使用武力的等级应当比面临的危险程度高一个等级,如下表所示,切不可因武力使用过度,而导致警察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危险等级 | 面临危险程度 | 武力使用层级 |
0 | 徒手,服从 对他人不构成威胁 | 口头控制 |
1 | 徒手,不服从,不配合 有过激行为倾向 | 徒手控制或警械控制 |
2 | 有刀或其他伤人器物 有暴力行为倾向 | 警械控制或武器控制 |
3 | 有武器、爆炸物或腐蚀剂等凶器暴力行为危及警察或群众的生命安全 | 武器控制 |
表:面临危险程度与武力使用等级对应
因此,不管是在对抗力量的攻击效能上,还是在警力人数上、装备上,或是在对抗实战的时间上和空间上,要想制服对方的反抗,警察必须优于对方。
第三,使用的合理性。武力手段的使用,不仅要合法,还要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来处理,即要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可用可不用就尽量不用,如果警察着装的威慑力及语言的命令及警告等能够震住对方的,就不要出手伤人,能用温和手段控制对方的就不要用强硬的手段,徒手能控制就不要用警械。 因此,武力手段的使用除了依法而施外,还必须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民情、风俗及其他文化特点。
第四,使用的有效性。如果武力手段使用既合法,又安全,但却不能很 好地完成任务,这样的战术也不是好战术。警察执法的目的是完成任务,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 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战术的有效性体现在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从强制手段使用的强度、耗费的时间,以及财力及警力的投人上,都最为合理,并避免无谓的人身伤亡。
总之,人民警察要提高自身的执法安全水平,要建立良好的执法观念, 一方面要求做到懂法、守法,真正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能熟练运用法律,提高自身的法律和文化修养。另一方面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各项执 法制度及执法监督制度。再一方面要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着力提高自己的警务实战技能战术水平,严格依法使用武力,以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和安全地执行警察的职务。
(二)执法的安全要素
警察在执行警务时应充分地考虑到危险的存在,当面对危险,特别是潜在的危险时,一定要做好准备,如有需要,随时自卫,并使用适当程度的武力手段控制对方的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尤其是在执行巡逻、盘问、检查、抓捕、上铐、搜身、押解等勤务时,更应注意这一点。因此,为了保证执法 的安全性,警察必须在行为操作上,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安全要素。
1.戒备要素。
(1)思想戒备。
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前提,增强安全意识尤为重要。警察的安全意识实质上是一种心理活动,其核心是指警察实战时的心理准备。充分的心理准 备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有效地制服、捕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前提,为此:
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暴力使用者大多是一些不法的亡命之徒,他们在实施第一步犯罪以后,往往会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暴力犯罪活动,具有极 大的疯狂性和残忍性。因此,警察要充分认识到这类犯罪分子的潜在危险, 切勿麻痹轻敌或盲目行动。特别是在追缉、堵截、盘查、搜索等警务活动中,由于敌暗我明,如果对危险认识不足,缺乏警惕,就极有可能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
二要树立必胜的信心。警务对抗性执法活动既是真枪实弹、短兵相接的搏斗,也是斗智斗勇的心理战。因此,警察要善于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 随机应变的能力,激发自己的才干和智慧,树立信心,在心理上战胜对方,这是赢得对抗胜利的关键。
(2)身体戒备。
身体戒备是使身体处于一种随时都可运动的状态。身体姿势是行动的启动台,如果警察两腿直立,两手相背,面对执法对象进行盘问或训斥,对方一旦攻击,警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而不能采取有效的行动措施。所以警察的身体姿势应是一种平和而始动待发的状态。
警察可以将两腿开立约同肩宽,身体45度侧向对方,两膝保持略弯曲,身体的重心略向前,压在两脚掌上,保持随时能移动身体的状态。另外,可将两手放在自己的腹前,如果需要,可将两手上提成格斗姿势,也可根据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拔取警棍或拔出手枪。如果执法对象已经有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警察就可直接手握警棍在腹前或成格斗姿势准备格斗;如果有出枪可能的话,警察也可提前将右手按扶在手枪的把柄上准备开扣拔枪,也可根据需要而拔枪在手,成戒备姿势。如果情况紧急也可把枪直接指向执法对象而命令对方服从警察的指令。
2.距离要素。
安全来源于距离,距离能使警察获得反应的时间,能使对方不能轻易地攻击到警察的身体。距离对方的远近要根据实际的执法情况来决定,任何情 况下保持与对方的一臂距离是最基本的,使对方不能直接够着你,也就是说对方要攻击你必须上一步才行。如果警察感觉危险性大,可加大与对方的距 离。当然如果警察要对执法对象实施带离或上铐,必须非常慎重地接近并在 对对方的控制下实施近身抓控带离和控制上铐。
3.位置要素。
同样的距离不同的位置,对警察来讲其防范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在一定距离上,警察选择不同的方位对对方实施盘问、带离或上铐等行动,其危险程度都是不一样的。选位合理,公安民警进退自如、显隐灵活,回旋余地大, 就不容易受到伤害,在实战中,公安民警选位不合理或者擅离合理位置,则会出现安全防范上的漏洞。遇到暴力袭警,要么是自身可能受到攻击,要么是来不及提供警戒、掩护和支援,同伴已经受到了攻击。可见,实战中位置要素事关重大,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4.掩护物要素。
当面对持枪攻击或可能的攻击时,警察应有效地利用掩护物来保护自己。
如果对方有严重的暴力行为,手上还有枪,警察必须首先在尽可能近的范围内寻找掩护物,在掩护物的后面进行观察、喊话及其他交涉活动。在对对方实施了控制并将危险程度降到最低后,才可接近。
5.沟通要素。
在实战处置现场,公安民警相互间的险情沟通非常必要。参战民警是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每个人都要加强安全防范,同时,为了避免受到侵害或努力减少伤亡,保持警方旺盛的战斗力,大家的安全还须相互负责。所以,现场的危险仅仅为少数人知晓是不够的,必须要及时沟通,向同伴示警,使所有的参战民警都能对危险人、危险点、危险行为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 在实战中,无论是语言沟通、手势沟通还是眼神沟通,都要做到示意清楚、准确。沟通不灵、不及时、不准确,公安民警的安全受到威胁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执法控制
(一)执法的现场控制
警察执法常常会面临危险,常常要处置危险。可以说危险伴随着警察的执法,警察是危险的零接近。社会的各处无不出现警察的身影,警察面对各种复杂的执法现场和执法事务,其首要的任务是有效地控制住局面,为执法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利的条件。为此,警察要对现场情形的各种危险信号迹象进行观察和分析,而后作出判断;再根据判断,利用执法现场现有的条件 (如执法相对人的情况、现场人群情况、警方的优势和劣势以及现场的周围环境情况等),安全地接近目标,或占据地势,或通过地段,从而把握有利的执法因素,争取行动的主动。当巡逻到危险地段时,当需要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时,当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当需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当追捕逃犯需要进人危险的现场时,都必须对现场的地形地场和其他各种情形做出迅速的观察和分析,占据或通过有利位置,把握好行动的时机、节奏及方式,尽可能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去处置各种情况,去执行各种执法任务。为此,警察必须具备控制执法现场的能力。要做到有效地控制执法现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警察执法要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是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是经过后天培养起来的,它是要求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具有的一种危险感,职业敏感性。它要求警察能够注 意现场的各种信息的反馈,根据临“敌”情况的具体分析,及时盘算和制订行动方案,做好充分的准备。这种准备是全方位的准备,是由警察职业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对于一次具体执法活动来说,从开始到结束,在思想上都要时刻准备着保护自身安全,保护他人的安全,确保整个行动的实施安全。
简单地说,就是要养成无论处理什么案件,首先从安全角度出发考虑工作方法的工作思维习惯。避免出现思想麻痹大意、心理放松警惕性,执法不规范,给对方提供逃跑或袭警的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在临界的关键时刻作出有效的反应,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部分警察思想麻痹,主观上认为不会出事,盲目放松警惕,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就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有的甚至根本来不及反应就遭歹徒毒手。特别是警察平时执行任务时,多数是处理一般案件,对许多情况司空见惯,不当回事。殊不知,有些犯罪嫌疑人是有重案在身的,他们的思想是很紧张、很敏感的,一旦遇到警察盘查审问,他们误以为自己的事已经败露,末日来临,于是垂死挣扎,实施极端的暴力行动,这是警察受伤的主要原因。例如,有的警察在现场盘查审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更忽视了用一定的械具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这就给了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反抗的机会。如某火车站值勤警察在审查一名犯罪嫌疑人时,让他自己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放在桌上,而不是先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看他有无携带暴力性武器。这名嫌疑人其实是在逃的持枪杀人犯,让他自己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正好给了他一个掏枪的机会。结果,这一简单的“惯例”,导致警察两死一伤。由于思想上的麻痹,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另外,许多警察由于习惯性的思维,造成行动迟缓,从而导致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降低。“我是公安局的”这一表白,已在公安警察中形成习惯, 一身警服固然能为公安警察增添威力,有的警察就是凭警服或公安警察的声 威从心理上来压住对方的。然而,对一个或几个有血案在身的亡命之徒来讲,这一表白或者一身警服的出现对他们的震撼不亚于一颗炸弹,“拼个鱼死网 破”的念头骤然而生。而此时的警察往往因这一习惯性心理活动使自己放松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警惕,从而导致遇有突发事件时反应迟钝,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测试证明,即使会非常熟练的使用枪支的人,从拔枪到射击也需近2 秒时间,还不能保证其射击的准确性,何况目前绝大多数警察在枪支使用上还没能达到熟练程度,甚至有的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不携带枪支武器或其他防卫性武器,徒手去夺犯罪嫌疑人的枪支和杀伤性武器。在没有经过正规的强化训练情况下,这一动作往往使警察把自身暴露在歹徒的火力下,造成无谓的牺牲。
2.警察执法要掌握对执法情形有效评估。
警察的执法工作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警察往往要面对各种危险的情况,警察受害的致命点就在于:警察绝大部分都工作在明处,他们不知道“敌人”是谁?在哪里?什么时候出现?总之,警察的自 我保护往往是被动性的,有情况时无法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即使有了判断,往往也是来不及采取有效的措施方法,甚至做出的行为是错误的,因而, 导致了致命性的伤害。因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学会如何面对和控制无法预料的侵害行为。当警察接报警准备出警处理一桩案件时,第一个要想到的是:执法对象可能要伤害警察,处警的环境可能对警察有危险,为此警察必须对可能面对的危险作出风险评估,哪怕是几分钟甚至几秒。
第一步,收集信息。
案发时间:案件何时发生?五分钟前、十分钟前或是否仍然在进行中?
案发地点:案件何地发生?找出正确的地点?
案发详情(尽量收取有关资料):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持有的武器、闪器 等情况;是否有人质、爆炸物及危险物品等。
第二步,考虑问题。
在获得得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料后,应该依据以下各点开始评估案件性质及其他重要问题,考虑的问题是:对方是否人多势众?对方是否有武器优势? 你是否有援兵将至?案发现场及附近有无人群和掩护物(或藏匿物)?对方是 否逃离?逃走的方向路线?
第三步,计划行动。
在对对方、我方和现场的环境条件等的评估思考后,下一步要做的是计划行动,一般来说,计划的内容有:
一是接近路线。考虑如何接近现场,最直接的路线可能不是最可靠的一条。考虑从一条安全路线接近案发现场(此路线不应该为案发的建筑物人口/ 出口的正前方)。
二是赶赴现场。可能的话,应以多人及带够齐全的装备出发,如果警察单独前赴现场的话,面对的难题和危险可能会很多,应避免孤立作战。另外在警察接近案发现场前、中、后,都应随时与上级领导保持联系,以便危险情况出现时,支援人员能及时而准确地找到他,并给予支援。
三是寻找保护。对现场的地形地物要有良好的识别,并最大可能地利用它们保护自己,要寻找掩护物及隐藏物。
掩护物是能够抵挡子弹的物体,如混凝土之柱状物、墙角、楼梯人口及电力箱,而隐藏物只能作隐蔽用。
四是避免交锋。尽量避免与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交锋,同时做好同对方可能发生正面冲突的准备。如枪械戒备、利用掩护物及保持警觉留意你周围发生的事。
五是隐蔽及观察。在现场的附近寻找掩护物,并做好隐蔽及观察。绝不可擅自进人案发现场的建筑物。应藏身掩护物后观察及伏击可能出逃的执法风险评估是行动的基础,警察首先必须对执法的情境、对象状况、同伴的活动方位和意向等进行全面的观察和分析。在详细观察的前提下,警察开始对所观察到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从时间上看,风险评估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般来讲,一个有实战经验的警察可以在极短暂的时间内完成分析评估,而一个初任警察由于战术意识和对抗经验欠缺则需要相对长一些的时间来完成分析评估。
第四步,行动准备(调整计划)。
有了对对抗形势的一定评估后,警察就要围绕行动任务,制订或选择行动的方案,以及做好必要的准备。准备包括多方面的准备,如警察的精神思想调整、行动必要装备的携带等。
第五步,行动实施。
前几步既是行动前的过程,也是行动中保持行动正确性的重要环节。行动一旦开始就按照原有的计划进行,在行动的过程中,行动者也应随时对新的情形不断的进行观察和评价,一旦情况有变化,随时作适当的调整,以便再行动。这种观察、评估、调整,既可能是在较长的时间内进行,也可能是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有时甚至是下意识地进行着,这也是战术的灵魂“变”的体现——“见机行事。
应该说,这种:评估——准备(调整)——行动——再评估——调整——再行动的循环过程是战术运行的最基本形式,是它的生命线。
3.警察执法要掌握武力控制的技术动作。
一是语言控制。语言控制是指警察在临场依法处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语言命令、责令或要求犯罪嫌疑人保持或者做出某一行为,以达到控制对方身体活动目的所采取的语言方法。警察在临战时根据情况需要,通过语言将自己的意图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使其知晓必须怎么做,不能怎么做,以及一 旦违反警察命令时的后果,这是语言控制最直接的作用。语言控制也是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是警察接近犯罪嫌疑人并实施抓捕的有效途径。语言控 制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心理上占据优势。
第二,正确使用语言控制,有利于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为依法执法创造条件。
第四,有利于警察之间的协同配合。
二是徒手实战技术动作控制。徒手实战技术动作控制是指警察在接近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最后阶段并实施控制的阶段,为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合理技术动作。
警察临场处置违法犯罪嫌疑人是以控制、制服对方为行动目的的。从动作方式上讲,只有靠近嫌疑人,才能对其实施控制。—般说来,离嫌疑人越近,危险性就越大。因此,警察的防卫意识和动作控制的手段都不能因为随着与嫌疑人距离的缩短而变化,甚至应该逐渐加强,特别是当移动到与嫌疑人不足一米距离的危险区域内时,警察的近身擒拿控制(包括上铐、搜身、带离等抓捕动作)必须达到对嫌疑人实施有效控制,以防其乘机抢夺警察的武器进行反抗,或用隐藏的凶器、武器突然袭击。所以,迅速有效的动作控制在临战中至关重要。
徒手实战技术动作控制一般在缉捕和处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最后阶段使用。这些方面在临战中可以形成一个有机的连续过程。例如,警察根据嫌疑人的特征、环境条件等临场情况调整自己的实战射击姿势,以使防护、进攻、射击、隐蔽的动作随机而行;也可以充分利用地形地物掩护自己,合理选择接近位置,以警察相互间有效的动作配合来保持警力、火力优势控制嫌疑人;在抓捕时按规范技术动作对嫌疑人进行控制、搜身、上铸、带离,这些都是警察控制和降低潜在危险,防止嫌疑人拒捕行凶的有效手段。
徒手实战技术动作控制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讲究接近的方法。
第二,动作迅猛,制服果断。
第三,摔拿控制为主,踢打技术为辅。
第四,始终重视控制对方的手臂。
第五,注意协同配合,职责分工明确。
第六,根据环境条件、目标特征,选择合理有效的抓捕方法。
三是警械武器控制。警械武器控制是指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以警械武器的威慑力或火力的优势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为达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采取的武力方法。警械武器控制一般运用于缉捕或处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中,而且常常和语言控制结合。合理使用警械武器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了解和掌握装备警械武器的性能,注重发挥其效能。
第二,掌握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三,熟练掌握警械武器控制的战术步骤。
第四,重视警械武器控制的几个问题。
4.警察执法要掌握安全的处置技巧(以巡逻为例)。
当警察进行徒步巡逻时,要深人了解巡逻的区域,并在任何时间都知道自己的正确位置;要清楚确定面前的人,包括好的、坏的及精神或行为异常的;警察要保持与巡逻区域内的当地人的交谈,要礼貌待人文明执法;要会观察那些见了穿制服警察的人的目光及对其注视时的反应,包括神色及举止等。如果他转头不断的望警察或回避警察的注视,此人有可能有不可告人的事情隐瞒;要留意每一个人的体貌特征和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当时的、当地人的惯常习惯;要留心有危险的地方,如高楼的高空掷物及悬挂物、交通路口,河溪桥梁等,尽量在安全的地方巡逻;要记住巡逻区域内罪犯可能的犯罪目标的营业时间;要熟悉巡逻区域内建筑物的出人口的情况,及接近时是否有掩护或隐蔽物;当警察发现有不正常情况,要找出原因,能作出调查分析,并计划处置方法;要学会换位思考,假设自己是罪犯,设计自己作案后逃跑的最佳路线,从而找出最好的方法防止罪犯的逃匿;在平时警察要定出有可能成为犯案目标的建筑物进行封锁线设定时的最佳位置,及对某一地区设置路障时的最佳地点等。进行徒步巡逻一般至少要以2人为一组,步行时可采取侧向一前一后的队形,前后相距在2m左右,左右间隔为lm左右。如3人为一组,可采取一人在前,两人在后两侧的“品”字形队形,前后距离为lm—3m。左右间隔为lm左右。这样警察在步巡中如遭到敌手的拳、腿及器械攻击,能快速占据有利位置,互相配合,一人正面与敌对峙,其余警察侧应相助,形成合力。为能争取防卫的主动,警察可在道路的侧位行走,但不宜贴靠最侧位。夜间步巡时要靠墙阴影处隐蔽行进,即便于发现情况,也可争取主动,避免遭突然袭击。
通常巡逻警察遭受袭击是在单独执行各种勤务之时,以及那些持枪、持械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躲避查缉而抢先采取攻击反抗行动之时。他们有的事先摸清警察的活动规律,预伏在警察活动的必经偏僻之地,乘不备突然使用暴力攻击;有的悄悄地跟踪警察,到无人之处或地形复杂之处,突然袭击。为此巡逻执勤的警察必须提高警惕,尤其处在一些僻静、偏僻、人员稀少之处,以及一些光线暗淡的建筑物群落或地形地势复杂的地方。一旦遭到拳腿或器械的袭击,警察要稳定情绪和保持自身平衡,根据来势借力顺势,缓冲受击,同时改变受力方向,移动位置,错开攻击点,使用反袭擒敌技术,实现防卫。如果受到枪的袭击,警察可首先降低重心,就地下蹲或趴下,缩小受攻击面积;同时确定攻击的方位,借势跑动或就势滚动, 寻找最近的掩体。在运动中拔出手枪或拿出警棍,准备反击。
对方袭击警察的另一常用手段是借故袭击,如夜间对行走的警察采用“问路”、“报案”等贴近的方式实施突然袭击,或者报“假案”、“指控”及请求“帮助”等诱骗方式,将警察引到一些偏僻之处,然后对警察实施攻击。 因此,警察接受报警或求助时,应及时了解基本案情,判明案件的性质,确定违法现场位置、违法犯罪对象、目的,对报警人的询问要简明扼要,抓住重点情况,尽快决策行动,不要轻易跟着报案人走。因此为能准确有效地处理报警求助工作,同时又能防范遭受突然攻击,必须做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做好对报警、求助人的询问。对报警人或求助人的报警,要求其对所发现现场或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陈述,从中注意发现矛盾点,确定报 案的真实性。
第二,观察报警、求助人的神态。报假案或指控的行为人,大多数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尚未逃离现场,也有的是谎报险情、案情或借机施以报复。由于他们言行违背客观规律,必然露出矛盾、疑点,言语吞吐、语无伦次, 精神往往表现反常。
第三,保持与报警人或求助人的距离(角度)。距离是赢得防卫的最基本条件,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为1.5m——2m距离,侧身面向对方。警察在对报警、求助人的询问、观察中认为其行迹反常的,必须严加监控,防止行凶、逃跑。
第四,掌握应对技巧。首先保存自己,其次联系求援,然后稳住对方, 最后优势反击。
另外,当巡逻警察要徒步追击嫌疑人或违法者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性,因为警察对逃跑者背景情况都无法预知,也许对方因对某事的误解而逃跑;也许对方是负案在身而消极抵抗逃跑,但这种人往往会“狗急跳墙”而回身反抗,有的还有同伴策应。因此,这就要求警察必须具备较高的观察判断能力,一旦情况突然,必须作出迅速反应和相应的措施。正因为追捕对象的不确定性和现场环的复杂性,警察在追击目标时应达到一定的要求:
警察在追跑中,要观察周围的地形和人员构成,注意发现对方的伙伴,并随时做好防卫和自护的准备。在追跑时如遇到对方的突然袭击(如下绊、后推、踢踝等)就会造成摔倒或摔伤。因此,一旦遭到突然袭击,要及时进行跳跃移动变位和滚动,错开打击点,迅速调整身体姿势,做出防卫反击动作。如果受击倒地,要充分使用倒地的自护技术滚动化解,增大倒地的受力面积,实现自我保护。在追跑中警察还要随时保持与上级的联络,及时获得增援。要时刻把握事态的变化和发展,只要有可能应尽力保持警力的优势而对付对方,把危险系数降低到最低。追跑的速度和距离也要把握好。距离对方越近,危险也就越大;一旦达到能伸手可抓的距离,警察不能轻易伸手抓对方的肩或衣服,防止对方趁势回身袭击警察,较好的方法就是追上对方后用“推、勾、踢、抱腿”等手段先将其弄倒在地,然后攻击要害及控制双手,经控制后搜身,再带走。整个追跑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周围的环境条件,当警察通过巷口、街道、楼房内等复杂地形时,要学会随时利用物体掩蔽,墙角、树木、电线杆、门窗等都是可利用的物体,严防对方的反击。
(二)执法的防控策略
防控策略是根据警务现场的情境,事态的变化,而采取的相应行动的方针和自卫反击的艺术。防控策略的运用,要讲究对情况的判断,迅速的选择,合理的运用武力技巧。策略具有高度的协调性,具有极强的“瞬间决断”性,任何一个环节失误都可能导致无谓的牺牲。目前公安警察中普遍存在着不重视策略的情况,但大量的实战案例提示我们,必须重视策略的运用。警察个体防控策略的运用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制订必要的方案(巡逻或报警赴现场);
第二,装备要配备齐全(警棍、手铐、警绳、手枪、对讲机、防弹服、头盗等);
第三,尽可能做到对现场的控制,做好预防措施,不给对方实施暴力攻击的机会;
第四,一旦同执法对象发生矛盾,要控制并尽可能降低对立程度,避免激化矛盾导致对立程度加大。
在执行警务时,因为违法犯罪人员的不法侵害都具有突发性,所以,警察必须养成有序的临界防控思维以及相对应的防护技能,在操作上可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思考对方,做好准备。
第二步,观察对方,做出判明。
第三步,建立优势,做好戒备。
首先,警力优势的原则必须贯彻始终,因为警察同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导致他们在思想上存在差异,对方很可能是采取死拼到底的方式,而警察在制服犯罪的同时还要保护群众,也必须进行自我保护,这种心理上的劣势应通过警力优势来克服。通常警力优势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是人员数量上的优势。
二是装备、器材质量与数量上的优势。
三是地形、天气等客观环境条件上的优势。
四是实际力量对比上的优势。
其次,做好戒备。警察在执法环境中随时有可能受到攻击,所以必须时刻保持戒备状态,以此作为保障自身安全、顺利执法的基础。警察保持戒备状态应把握四方面内容:
把握对方:观察,识别,判断。
把握自身:不可陷人危险区,不可诱发、引发、激发(惹祸上身)。
把握环境:占据良好的地理条件。
把握时间:接触之前,临界之时,接触之后。
在判明对方身份以后,要尽快地、适时地进人警戒状态。目前公安工作面临的危险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何时进人警戒状态成了一个不得不令人思考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行凶,一切都在很短暂的瞬间完成,必须及早进入警戒状态,即使面临可能存在的危险也应如此。如对方是“敌”,则要求快速采取措施,第一行动要求保证自身安全,迅速后撤,或寻找掩体等,而后对对方采取控制性手段,采取合理得当的战术,切忌在自己无法控制对方的情况下盲目地采取措施。实际中,即使未能判明对方“身份”,也不能轻易放松警惕,时刻保持戒备状态。
面临执法的具体环境,面对执法对象,警察必须清楚危险所在(危险源),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这样,才能把握先机,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步,控制对方,适用武力。
警察强制性的防控技能实施的性质是复杂的,可分为多个阶段,并且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大部分情形中,从警察动身赶赴现场到采取强制性的武力手段都包含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与当事人接触前的活动阶段。
第二阶段,采取防控技能手段之前与当事人的接触阶段。
第三阶段,决定并采取防控技能手段的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包括警察进人现场、了解情况以及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在这一阶段往往容易发生一些问题,警察的所作所为是否妥当,将直接影响后续阶段发生严重威胁可能性的大小。
在第二阶段中,包括身体的、语言的、视觉的接触。警察在这一阶段中的行为与反应,构成了增加或减少“潜在暴力环境”的主要因素。
在第三阶段中,包括各种防控技能手段的实施,如徒手控制、使用警棍、甚至使用武器等.尽管第三阶段是最关键的阶段,但在实际的教学与训练中,必须考虑各个阶段的整体性与相关性,注重挖掘更深层的前后因果关系。往往是因为警察未能控制好前两个阶段,才导致最后发生了本来可以避免的严重后果。在第三阶段,警察要掌握防控技能及战术的有效使用。
面对执法对象,为了使对抗不激化、不升级,应尽量用最低强度的武力。警察与公民接触时,必须自律和克制,除非确有必要及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完成执法的任务,否则不得使用武力,一旦使用武力必须依法、客观而合理。
警察在使用武力强制实施防护前,必须表明身份及在情形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向对方发出警告,表明将使用何种武力和武力程度。许多情况可以在做出使用武力准备的同时,发出口头警告,在可行的范围内,应尽量让对方有服从警察命令的机会。
警察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了达到目的而必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达到目的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等程度的武力,应该是当时情况最为适合的,是属于合理的。警察在执法的实际中,又如何把握武力的最低程度呢? 在使用不适当武力的情况下,如果程度太低,就会使警察或其他人员置身于危险之中;如果程度太高,警察就可能会对涉嫌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订出“武力 等级模式”供参考(见下表)。
对抗程度 | 解释 | 相应的武力程度 | 可采用的强制技能手段 |
1.心理抵触 | 没有语言的抗拒, 只是心理有抵触的态度表现 | ①口头规劝 ②口头控制 | ①警察出现 ②口头命令 |
2.语言抗拒 | 口头表现出不服从, 用恶言对抗或威胁 | ①口头规劝 ②口头控制 | ①警察出现 ②口头命令 ③请求支援 |
3.消极抵抗 | 用行为阻碍警察执行职务, 但程度未有危及任何人 | ①温和的控制 | ①强行带离 ②温和的徒手控制方法(压点控制、带离)快速上铐 |
4.顽强抵抗 | 用实质性行为抗拒警察的控制,其行为可能伤及警察或其他人员 | ①强硬的控制 | ①催泪喷液 ②强硬徒手控制技术 (拳、掌、踢) ③倒地制服技术(上铐) |
5.暴力攻击 | 采用殴打的行为,但没有对他人有造成重伤害的故意 | ①强硬的控制 ②中级武器 | ①催泪喷液 ②强硬徒手控制技术 (拳、掌、踢) ③倒地控制技术(上铐) ④警棍使用技术 |
6.致命攻击 | 采用殴打的行为,有致使使他人重伤害及死亡的故意 | ①致命武力 | ①使用枪支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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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武力等级模式”
这个等级模式是按涉嫌人所表现出的抗拒程度,而对应警察应使用的相应程度的武力。掌握这个模式,不仅可以了解相关的反抗行动和武力,重要的是还能有助于警察去决定如何有效地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实施防护。警察可以根据这个模式,按反抗的程度,将武力适时升级或降级。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这个模式并非一成不变的,无论使用何等武力,都必须根据法律,根据当时的情况、形势而运用。
(三)防控后的自我调整
在武力处置一个案件之后,警察的身体和心理都有一定的反应和症状,要学会及时调整。
1.身体反应
焦急、血压升高、胃痛/酸、肌肉疼痛、性生活发生变化、胃口发生变化、便秘/腹泻
2.心理反应。
高度的危险感、失控、恼火/指责、意志消沉、多梦、负罪感和自责感、出现并加剧家庭问题
3.自我调整(事发的第一夜之后)
迅速使自己镇静(深呼吸等)、慎重选择饮品(避免饮用含酒精和咖啡因的饮料)、使情绪得到发泄、不看媒体上登载的与之有关的消息、沿用日常的生活习惯(做平时常做的事情)
警察执行职务安全是第一位,安全的最好保障是执法者自身的安全防控, 这种防控要体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而且重要的是取决于执行现场即刻的第一反应。
总之,警察执行职务时应该做到:
第一思考:他(或他们)可能会对我怎样?
第一判断:对方的性别(男、女);体格(高矮、胖瘦);身份;状态 (吸毒、酒鬼、精神病患者……)。
第一行动:寻找安全。
——盘查时接近的路线、方位、身姿和站位。
——大声指令;动作伴随指令,如推开、拖拉;如遭遇反抗,可击打大腿、小臂肌肉;如遭遇反抗,可重击胸部破坏平衡;如遭遇反抗,可压点控制或上铐。
——查车的命令、接近车辆。
——进人现场的掩体利用、爆炸物预防、房间搜索。
【学习与思考】
1.警察如何做好执法的安全?
2.如何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来提高警察的战术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