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安全五要素
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为确保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自身安全,受害人的安全以及嫌疑人的安全,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1、距离
距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实践中与犯罪行为人或其他危险源(如爆炸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改造或其他危险源造成人身伤害,提高自身的安全度。
注意事项:安全距离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人民警察应根据现场犯罪行为人或其他危险源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灵活处理,但始终要把握保持和控制安全距离的主动性,在执法过程中不易受到伤害。
一般来说,应对徒手的犯罪行为人距离可以近点,应对手持凶器的犯罪行为人距离就应当远点,应对持武器的犯罪行为人距离应更远些。应对相对弱小的犯罪行为人距离可以近一点,应对高大威猛的犯罪行为人距离应该远一点,应对温和、服从命令的犯罪行为人距离可以近一点,应对冲动、有过激行为倾向的犯罪行为人应保持距离远一点。应对一个犯罪行为人距离可以近一点,应对多个犯罪行为人距离应该远一点。
2、掩体
掩体: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现场能抵御武器弹药,爆炸物,危化危品,剧烈冲撞的物体。
注意事项:人民警察要正确认识掩体,不能将遮蔽物,障碍物当成掩体,要强化利用掩体的意识,应根据掩体的面积,形状,高低,采用合理的姿势对身体进行掩护,正确的使用掩体的位置,采用与掩体想吻合的观察姿势,身体姿势,防护姿势,如果要从一个掩体运动到另一个掩体必须要有同伴的掩护,运动前规划好运动路线,有必要完成战术性换弹夹,熟悉共用掩体的情形和方法,在未确保自己绝对安全状态下切勿离开掩体。
3、戒备
武力戒备: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实践中武力控制和武力使用前的心理准备。武力戒备对犯罪行为人来说是一种震慑,对人民警察来说是,提高警惕、自我保护的安全措施。
注意事项:在人民警察执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手段袭击人民警察以及袭警的方式和程度等往往难以预料,如果没有武力戒备或武力戒备不充分,一旦危险情形出现,武力使用往往会不及时,不到位,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危害,相反武力戒备充分,人民警察能根据危险的程度选择相应的武力进行控制和处置,发挥武力使用的主动性,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在任何执法执勤过程中,人民警察可以不要采取武力手段,但一定要有使用武力的心理准备。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一旦发现危险,即可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应武力控制或武力使用,达到制止违法犯罪的目的。
4、位置
位置:指人民警察在执法实践中面的犯罪行为人时所处的地点和方位,与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有直接的联系。
注意事项:位置选择合理,可以使人民警察在执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有效控制,第一时间发现危险。在遭遇袭击时,能更好的保持安全距离,采取安全措施,同事才能相互照应,及时增援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自身安全,如盘查犯罪行为人时应交叉站在盘查位,车辆查控时不能站在车头和车尾,枪战时应在掩体后,搜索嫌疑人或观察时,应占据制高点。查车时不能站在驾驶员车门位置。
5、沟通
沟通: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为统一行动,信息共享所采取的语言或肢体动作的交流。
注意事项:在执法实践中,由于人民警察所处的位置和所承担职责的不同,当有人察觉现场出现了危险人,危险点以及危险行为等信息时,应该与同伴进行沟通,进行示警,使所有的同伴对危险引起重视并认真对待。
在接到案情后,指挥员就案件信息必须与战斗员进行沟通达成时案件处置行动的共识,战斗员必须向指挥员沟通未知的信息。
在处置过程中,当紧急情形出现时,为形成行动的统一性,各同伴之间必须对处置的方式进行沟通,然后形成合力进行处置以确保自身及同伴的安全。
在实战中还可以通过装备和对危险的识别来提高现场执法能力。
1、装备
装备: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防护器具、警械、武器等物件。
注意事项:装备的携带和使用是依据《江西110接处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符合使用警械条件的,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
现场符合使用武器条件的,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
2、危险识别
危险识别:是指人民警察对当前的警情应作出充分的评估,客观地分析面临的各种危险因素,以及对危险因素进行正确的判断同时认真考虑处置危险的措施。
注意事项:对危险识别必须贯彻“加一”意识,要求执勤执法民警在实战中,务必把面临的危险和处置的难度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考虑,增强人民警察在实战中的警觉程度,体现对警务活动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