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是:
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中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其次,表现在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同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狭隘性相比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享受权利的主体极为广泛。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二,公民享有权利的 范围 极其广泛。我国公民在经济、政治、人身、文化教育等方面,都享有权利与自由。
真实性
中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首先表现它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资本主义根本办不到的。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中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