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是我国人口众多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聚居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省区。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藏族人口已达459 万,占全国总人口的0.41%。藏族在早期信仰本地宗教。公元7世纪, 佛教传入,与本土宗教长期斗争和渗透,于公元10世纪形成具有青藏高原特色的藏传佛教。青藏高原封闭的地理环境和严酷的自然条件给藏传佛教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土壤,致使宗教和藏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宗教信仰成为藏族群众社会生活相当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自70年代以来,某些西方大国极力推行所谓“人权外交”,把人权问题作为强权政治的战略武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充当人权法官,审议许多国家的所谓人权问题,而且在发动人权攻势时往往同实行经济制裁或贸易待遇相联系和挂钩,以便达到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他国进行渗透和控制的目的。近几年来,他们利用联合国人权机构、国际人权会议和各种人权论坛,拉拢盟国,支持反华势力和分裂主义分子,在中国藏族宗教信仰上大做文章,虽屡屡遭挫,但仍不放弃利用人权干涉中国内政的立场。现在我们就从宗教信仰角度谈谈中国政府在保障藏族人权方面的态度和所做的努力,让世人从一个侧面了解我国人权状况。

落实宗教政策:藏族人民充分享有信教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及时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
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据宪法这些规定,我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个人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机关以及任何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一方面,藏族群众无论是出于对宗教的虔诚还是基于对宗教文化的热爱,抑或是出于其他原因,都可以自由地信仰宗教。他们既可以作为世俗人员在从事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的同时信仰宗教,也可以投身佛门成为职业宗教人员。另一方面,为保证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强迫他人信教的行为,尤其禁止强迫18岁以下的青少年入寺入教。这完全符合联合国大会1981年11月25日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下简称《联合国大会宣言》)有关儿童宗教信仰方面特别规定的主旨。我国法律禁止那些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信仰宗教的行为,正是有力地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考虑到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中都能得到保障,国家特别强调,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信教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教的权利。这就既保证了与他民族杂居地区藏族群众信教的自由,又保证了藏族聚居地区藏族群众不信教的自由。
藏族信仰不同的宗教和教派。绝大多数藏族群众目前所信仰的藏传佛教有宁玛、萨迦、噶举、格鲁等若干宗派;同一宗派内部又分为若干支派,仅噶举派内部就有所谓“四大八小”十数个教派。一部分还信仰藏传佛教觉囊派,一部分仍信奉传统的本教。藏族历史上,八思巴、宗喀巴等宗教领袖人物曾因主张各宗教及教派一律平等而倍受藏族社会的崇敬。然而,这在阶级社会中却难以成为现实,各种政治势力操纵和利用不同的宗教和派别互相打击、迫害的事例在藏汉文史书中不乏记载。我国政府对不同宗教和教派一视同仁,并规定: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这完全符合关于反对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和不容忍的国际公约及其宗教信仰权利“应包括信奉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规定,也从根本上消除了宗教信仰歧视。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近20年中,藏族地区的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从未由于信仰不同而发生过矛盾和纠纷。
宗教信仰在内的各项自由权利时,应该铭记二百多年前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一句名言:“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废除宗教特权:藏族群众的政治、经济、人身权利不容侵犯
历史上,藏族宗教与封建农奴制度相结合,使之形成一定的封建特权。宗教封建特权不仅与我国宪法严重抵触,为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而且作为少数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力,以损害和侵犯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人权为前提,因此,我国在50年代末民主改革时就坚决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并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恢复那些宗教封建特权。
从政治上看。明末清初,达赖、班禅两大活佛系统形成,获中央政府册封之后,他们在西藏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官家、贵族和寺庙被称为西藏三大领主。寺庙是个小社会,占95%以上的僧尼生活贫苦,地位低下,为少数宗教上层所役使,只不过是穿着袈裟的农奴。官家是指西藏地方政府,政府直属机构的官员和基层的总管、宗本等职位,既有俗官也有僧官,僧官大于俗官;在“译仓”(西藏地方政府秘书处)等机构中,只有僧官而不设俗官。可见,宗教上层是旧西藏封建农奴主的主要成员。他们占有农奴及其后代的人身,对占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实施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还要黑暗、残酷的统治,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其他藏区的寺庙和宗教上层也享有较大的政治特权。云南迪庆藏区的归化寺曾辖有被称为“和尚百姓300户”和“菩萨百姓70户”的数百户农奴, 对他们实施政治统治。四川、青海、甘肃的藏族部落地区,虽然在某些地方政权和神权不完全集中在一人手中,但寺庙及宗教上层也往往有权派人管理部落或委任头人。少数宗教上层凌驾于社会其他成员之上,对绝大多数藏族僧俗群众进行奴役,这是对藏族人民最基本人权的粗暴侵犯。因此,我国废除了宗教上层以及其他农奴主的政治特权,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宗教封建特权被剥夺后,宗教上层也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
从经济上看。中央王朝、地方政府和一些贵族给呼图克图、大活佛和寺庙封赐、布施土地,致使寺庙和宗教上层占有大量土地,并藉此剥削广大信教群众和普通僧尼。根据1959年6月统计,西藏当时有330万克(每15克约合1公顷)实耕土地,其中寺庙与上层僧侣拥有121.44 万克,占全部耕地的36.8%。甘青川滇藏区的寺庙和宗教上层也占有大量牧场、牲畜。他们在其占有的大片土地上建立庄园,驱使农奴无偿劳作,实施劳役剥削;将那些偏远、零散土地租佃给农牧民经营,进行地租剥削。
从法律上看。以严酷著称的藏族成文法典为宗教上层任意侵犯广大农奴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五世达赖《十三法》“重罪肉刑律”规定:“行五无间业(一种宗教罪孽)者,杀害喇嘛上师者,偷盗僧伽和王室财物者,严重损害领主声誉,制毒投毒,施放恶咒,挑拨离间,公开杀人抢马,明盗暗杀,秘密武装,平民反上,总之一切危害范例的违法行为者,均施以酷刑,即剜目、断筋、割舌、剁手、推崖、投水、砍头等,以儆效尤。”然而,酷刑本身却有着十分明显的倾向性:就适用对象而言,它主要针对反上、秘密武装等容易被农奴阶层触犯的政治案件;就保护对象而言,它在维护三大领主共同利益的同时,特意维护宗教上层人士的利益。所以,法律关于酷刑的规定对宗教上层不但没有任何约束力,反而给了他们藉以残害农奴的司法特权。民主改革前,藏族各大寺庙设有法庭、监狱。在西藏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的残酷刑具;有些寺庙和宗教上层甚至用人的肢体做法器,部分实物和照片作为封建农奴制的罪证至今还被保存在有关部门;其他藏区也有无数酷刑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