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介绍
法律与艺术

主讲教师:

教师团队:共1

  • 蒋海松
学校: 湖南大学
开课院系: 法学院
专业大类: 法学
开课专业: 法学理论

本系列介绍了法律与艺术,老师主要是讲解了法律与神话艺术、《西游记》中的法律世界、摩西十诫与古希伯来法、建筑艺术与法律、《水浒传》中的法律、诗歌艺术与法律、法律之艺术、幽默艺术与法律、法律与音乐这些方面的内容。通过老师的讲解使我们对于法律与艺术之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教师团队

蒋海松

职称:助理教授

单位:湖南大学

部门:法学院

职位:湖南高校印象读书会会长

建筑艺术

建筑艺术是指按照美的规律,运用建筑艺术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以其功能性特点为标准,建筑艺术可分为纪念性建筑、宫殿陵墓建筑、宗教建筑、住宅建筑、园林建筑、生产建筑等类型。 从总体来说,建筑艺术与工艺美术一样,也是一种实用性与审美性相结合的艺术。建筑的本质是人类建造以供居住和活动的生活场所,所以,实用性是建筑的首要功能;只是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物质技术的进步,建筑越来越具有审美价值。

简介

建筑是实用价值与审美价值、工程技术手段与艺术手段紧密结合的美术门类。体现为城乡建筑环境、各种类型房屋、陵墓、园林、建筑小品和某些纪念性建筑及其他建筑设施的总体和个别设计、风格、艺术价值,也指建筑作为一门艺术的形式和手法。建筑艺术主要是通过空间实体的造型和结构安排、各门相关艺术的结合、同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发挥审美功能,也通过合理的实用功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显示其艺术水平。建筑的造型主要是由几何形的线、面、体组成,除了其中包含的形式美法则给人以感官的愉快外,还可以运用象征的手法表现某种特定的具体内容,特别是纪念性建筑,往往都有特定的象征主题。

造型艺术之一。建筑,它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工程技术和建筑艺术的综合创作,各种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的建造活动。从而可知,建筑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物质生活环境,即人类生活所必需的居住和活动的场所,也是为满足人们生活、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而创造的空间环境。建筑艺术,是一种立体艺术形式。是通过建筑群体组织、建筑物的形体、平面布置、立面形式、内外空间组织、结构造型,亦即建筑的构图、比例、尺度、色彩、质感和空间感,以及建筑的装饰、绘画、雕刻、花纹、庭园、家具陈设等多方面的考虑和处理所形成的一种综合性艺术。

建筑起源于人类劳动实践和日常生活遮风雨、避群害的实用目的,是人类抵抗自然力的第一道屏障。作为人类重要的物质文化形式之一,车尔尼雪夫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建筑作为一种艺术,比其他各种实际活动更专一无二地服务从美感要求。"而建筑艺术的审美特征,主要是技术与艺术相结合、实用与审美相统一,建筑空间与实体的对立统一,静态的、固定的、表现性的、综合性的实用造型艺术,内容表现上的正面性、抽象性和象征性,建筑与环境的协调等。从而可知,建筑艺术与其他造型艺术一样,它主要通过视觉给人以美的感受。同时,建筑艺术是一种立体艺术形式,故建筑艺术形象具有特殊的反映社会生活、精神面貌和经济基础的功能。历代建筑艺术与它所处的历史时代、地理气候、民族文化和生活习俗密切相关,同时受到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的制约。中国建筑体系是以木结构为特色的独立的建筑,在城市规划、建筑组群、单体建筑以及材料、结构等方面的艺术处理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尤其近现代中国建筑艺术,则在继承优秀传统和吸收当今世上建筑艺术长处的实践中,不断发展,有所创新。

起源

建筑,是人类创造的最伟大的奇迹和最古老的艺术之一。从古埃及大漠中的金字塔、罗马庞培城的斗兽场到中国的古长城,从秩序井然的北京城、宏阔显赫的故宫、圣洁高敞的天坛、诗情画意的苏州园林、清幽别致的峨眉山寺到端庄高雅的希腊神庙、威慑压抑的哥特式教堂、豪华眩目的凡尔赛宫、冷峻刻板的摩天大楼无不闪耀着人类智慧的光芒。

人类从事建筑的最原始最直接的原因是为了居住。人类经历了由穴居野处到构木为巢到建造房屋的过程。最初的所谓房屋是用树木搭成的,仅仅是为了遮雨蔽风、防寒祛暑。这个时期只能说是建筑的雏形,还不能说具有了审美意义。恩格斯认为,“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在原始社会末期已经出现。这观点已经被大量的典籍资料和考古发现所证实。我国西安半坡村遗址就说明母系氏族后期,氏族聚居的房屋已初具规模,布局也已经注意了合理,还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仓库、公共墓地等。在欧洲的新石器时代,西亚的哈松纳文化层就有了用日晒砖筑成的方形住室,中间有炉子和谷仓。到公元前4000 年的乌贝德文化期,就有了堡垒式的套间住宅。遗址没有屋顶,可能是由木架上铺盖树枝草稭之类做成。新石器时代中期,克里特岛上已经有石材建造的房屋,丹麦和瑞士也发现了属于此时的木构造湖上村落遗址,意大利波河流域也有类似发现。意大利半岛南端的塞浦路斯岛上的原始村落是由道路相通的圆形堡垒组成的,屋顶多半是木结构的,其内部情况与我国半坡遗址中的住宅相仿。

人类大规模的建筑活动是在进入了奴隶社会之后才开始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创造了条件。”这个时期,建筑已经远远超越了实用的需要,而是作为一种精神的象征,凝聚了人类的智慧和才华,展现出时代的、民族的风貌,成为至今仍令人赞叹不已的艺术瑰宝。比如,埃及金字塔最成熟的代表作吉萨的三座金字塔,约兴建于公元前27 世纪,均为精确的正方锥体,形式单纯。中间的一座胡夫金字塔最大,高146.4 米,底边各长230.35 米,用230 余万块2 吨到3 吨的巨石叠成。据记载,这座金字塔是从当时只有的二三百万居民中每三个月强征10 万人轮番工作了30 年之久才建成的。吉萨金字塔群位于沙漠边缘30 米高的台地上,近旁有高20 米、长60 米的“斯芬克斯”(狮身人面像)。在蔚蓝色的天空下,广阔无垠的金黄色的沙漠前,这些作为埃及法老(国王)陵墓的灰白色的金字塔,以其高大、沉重、稳定、简洁的形象,象征法老的威严,显示了恢宏的气势。又如,古希腊最有代表性的建筑,是公元前5 世纪雅典人为纪念其对波斯战争的胜利而重建的雅典卫城。卫城建造在陡峭的山冈上。建筑物群由前部的山门和胜利神庙、帕提农神庙、伊瑞克先神庙组成,中心是雅典的保护神雅典。帕提农的铜像,分布在冈顶东西长280 米、南北最宽处为130 米的天然平台上。主神庙帕提农庙位于卫城最高处,是象征男性魁梧与雄壮的陶立克柱式的典范,造型粗犷浑厚,挺拔有力。整个建筑用白大理石砌成,铜门镀金,山墙尖上的装饰也是金的,山花、陇间板、圣堂墙垣的外檐壁上都是精美的雕刻。民档、柱头和整个檐部,包括雕刻,都是以红蓝为主,夹杂着金箔的浓重色彩,显示了凝重肃穆而又欢乐生动的格调。与之遥相对应的伊瑞克先(传说为雅典人始祖)神庙,是象征女性温文、典雅的爱奥尼柱式的代表,纤巧秀丽,活泼精致,色彩淡雅,形式多变,与帕提农神庙相映成趣。雅典卫城建筑群高低错落,布局自由,形象完整丰富,反映了古希腊奴隶主民主制度下自由民的理想和感情。而古罗马最富有代表性的建筑图拉真广场,参照东方君主国建筑的特点,轴线对称,并作多层纵深布局。入门是三跨的凯旋门广场中央矗立着图拉真皇帝的镀金的骑马铜像,里端横置着图拉真家族的乌尔比亚巴西利卡(法庭)。其后是个小院子,中央立着高达35 米的图拉真记功柱,左右是图书馆。穿过小院,是围廊式的大院子,中央为台基很高、正面有着8 根大柱、豪华非凡的图拉真庙宇。这个广场在近300 米的深度里,共有三个建筑物,利用一系列的室内外交替、纵横、大小、开阖、明暗交替雕刻和建筑物交替,酝酿着高潮的到来,高潮之处是图拉真庙宇。古罗马广场淋漓尽致地表现了对帝王威势的炫耀和崇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不断进步,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发展到现代,已与手工业方式决裂,而与大生产相联系,受现代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影响,已经在传统建筑的基础上产生了巨大的飞跃,显示出崭新的风貌。它重视功能要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主张空间和体形灵活自由地组合简化建筑装饰,注意抽象形式的应用以及和周围环境的和谐。建筑艺术的代表作品,不再是宫殿、神庙、陵墓之类,而是企业、学校、旅馆、办公楼、文化中心等等。

类别

建筑艺术的类别复杂而繁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大体上有这样几类:从使用的角度来分类,有住宅建筑、生产建筑、文化建筑、园林建筑、纪念性建筑、陵墓建筑、宗教建筑等;从使用的建筑材料来分类,有木结构建筑、砖石建筑、钢筋水泥建筑、钢木建筑等等;从民族风格上来分类,有中国式、日本式、伊斯兰式、意大利式、英吉利式、俄罗斯式等等;从时代风格上来分类,可以分为古希腊式、古罗马式、哥特式、文艺复兴式、古典主义式等。从流派上来分类,就更多了,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就有历史主义、野性主义、新古典主义、象征主义、有机建筑、高度技术等等不胜枚举的流派。

法律的艺术

法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塞尔苏斯(Celsus)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能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于我而言,生活的智慧存乎于鱼与熊掌间的抉择。的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品味,但这未可否定我们选择之需求。

在我看来,生活艺术的真实看起来亦是法律艺术的真实,立法与司法过程莫不如此。如果能够通过法律承认和保护人类所有的利益,那是极其美妙的事。但事实是,利益之间不断冲突。在不同情形下,法律可能为认可其充分注意到的眼前利益而牺牲他种利益。法律,作为人类普遍的生活方式,我们不得不理解“要获得一些必舍弃另一些”;我们必须知晓“我们所获之利益许或被我们所失之利益抵消;当我们进行选择时,我们应知晓自己所做的一切。”

但是,什么利益应受保护,什么利益应该舍弃?这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因为,不存在精确衡平人类所有利益的等臂天平,也不存在准确丈量长度的精准标尺。我们对利益的衡平终究只能靠思维着的头脑和感受中的心灵来指引。的确,这是极其主观且极易犯错的指引!但是,既然就事物本性而言,我们无法找到比这更确切的指引,那么让我们以此来安慰自己:人所希望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客观与确定是,每当我们遇到主观与犯错可能性时,我们能够体认并承认它。

选择不是在完全确定与完全不确定、绝对正义与绝对非正义两者间进行,而是在不同程度的确定与不同程度的正义之间展开。在探寻公正的利益衡平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耐性,按步进行,而不能急切地草率提供普适的一般化,以虚幻的确定来替代甚或牺牲真实。正义感主要是一种感觉的问题,正如莱辛(Lessing)在他的《拉奥孔》(Laokoon)中所提醒我们的“没有比对我们的感觉订一些普遍的规则更易受欺骗了,这些感觉交错得那么细致、那么复杂,甚至连最细心的观察都几乎不能厘清头绪。”我们不能忘记在向我们的情人求爱时,“应保有激情且能忍受这种激情受到冷遇。”要获取她的芳心,“我们必须如对待神祗那样凝聚我们所有的才智”。我们不能因困难而丧失追求她的勇气。

此外,难道是法律的艺术比音乐、美术等其他艺术之境况更为不幸?其他艺术亦无永恒的鉴赏与评价标准,但这并未阻止人们在这些艺术领域创造出了超凡脱俗的美妙交响曲与优美图画。同样,这也不能阻止法律艺术家制定出正义的法律,作出衡平的判决。助法律艺术家达致这些的是他们所具有的丰富情感、广阔眼界与精细分辨力。这些正义的法律和衡平的判决命定“为未来时代新风俗播撒种子提供原料。”并且,“清除所有令人讨厌的鼻涕虫和邪恶之徒所制造的不快”。

我并非从形而上和修辞手法来比较法律与其他艺术。我只是领悟法律与音乐、诗歌及绘画等艺术间的真正一致。所有的艺术品都是选择的结果,选择过程“自然是既涉及接受,也包括舍弃。”这些艺术品均为对质料的一种用心、用情之选择与安排的结果。不同的艺术用不同的质料:在音乐是音调,在诗歌是语言,在绘画是颜色,而在法律则是利益。他们之间仅有媒介与质料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区别。即是说,这些艺术都是质料的一个有序的、对称的、和谐的安排与组合。因此,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基本的单词既用来指称这一种艺术,又被修正后用来指称其他艺术。这不是碰巧之事。

正如亥姆霍兹(Helmhotz)所言,“标准系统、模式、和谐组织不是单一的依赖于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至少部分的为审美原则所产生。这些审美原则有的已改变,有的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一步改变。”同样,法律的艺术之进化亦是如此:霍姆斯阁下在一首诗中吟唱道,“精灵的耳朵听到了邈不可及的永恒声响,鄙俗的心灵因迟钝的感觉爬腾了几十年才能触及”。我们怎能抵制引用伟大法学之王的真知灼见的诱惑来明证支持我们自己的艺术呢?“法律更深远和更普遍的面相是给它以普遍意义。通过它们,你不仅成为你自己专业的俊才,而且令你的专业与宇宙万物相连,聆听来自无垠苍穹的回响,瞥见深不可测进程的微光,捕捉普遍规律的微弱线索。”

如果米勒(Millet)的《拾穗者》(《The Gleaners》)是一艺术杰作,为什么法律领域的理想图画就被视为非艺术品?根据斯塔姆勒(Stammler)和庞德(Pound),判决好似法律领域里的理想图画,它们不是毫无拘束奇思怪想容易制作的乌托邦,而是对我们身边实际生活关系的实用并有效的安排与再安排。他们局限或束缚在存在的质料中,这一切使得它们成为更有力的艺术,而非更弱。一个理想不能现实化,仅仅是因为它是理想。

如果法律不是艺术,它就什么也不是。法律是“人类组织生活”的人造艺术,诚如魏格莫尔(Wigmore)所提示我们的,“法律规则是生活规则。” 塞尔苏斯(Celsus)亦称,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艺术,是利益衡平的艺术。像音乐一样,正义之美是恰好的比例与有序的排列,它的出现,“摆脱了纯粹的个体与偶然,因而提升了它的真实意义。”正义即美,乃因为它应用于人之关系;美即正义,乃因为它适用于现象世界。

没有比从完美的法律艺术家嘴中闪耀出的话更好的得出本文的结论了。正如读者所发现的,本文的结论不是为了满足修辞学的效果而促成的,而是通过深沉的感情与睿智的明察所得出:

对法律的情人来说,小说家笔下的爱情故事,达佛涅斯(Daphnis)和克洛伊(Chloe)的命运是多么的微不足道。即使喀耳刻(Circe)用诗般的语言所营造出的景致,用甘甜的美酒使人迷醉的梦境、夏日里海岸的浪花、郁郁葱葱的青草圃、女人白皙的臂弯来改变人类,仍显得似幻影般的苍白!对法律的情人而言,他的民族道德生活史不亚于一部历史;她所破译的每一文本,所解决每一疑难,都为生存在这星球的人类的逐渐展开的全景式命运增添了新的一笔。除非她通过把人类的想象力拉的最远,亲眼见到社会的诞生与成长;或者她通过把推理延伸的最长,理解了所有存在的哲学,她的任务将不会结束。因而,当我思考法律时,我看到一位比曾在巴约(Bayeux)织毯的女人更为神通广大的公主,她永不停歇地把那遥远的过去里有些模糊不清的人物(形象)织进她的画毯里——那些人物太模糊不清,不可能为慵懒之人所注意,那些人物太具有象征意味,除非通过她自己的双眸是难以读清的,然而,透过她的火眼金睛,揭示了人类奋力从野蛮的孤立状态迈向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沉痛的步履以及每一个令世界为之震动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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