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塞尔苏斯(Celsus)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能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于我而言,生活的智慧存乎于鱼与熊掌间的抉择。的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品味,但这未可否定我们选择之需求。

在我看来,生活艺术的真实看起来亦是法律艺术的真实,立法与司法过程莫不如此。如果能够通过法律承认和保护人类所有的利益,那是极其美妙的事。但事实是,利益之间不断冲突。在不同情形下,法律可能为认可其充分注意到的眼前利益而牺牲他种利益。法律,作为人类普遍的生活方式,我们不得不理解“要获得一些必舍弃另一些”;我们必须知晓“我们所获之利益许或被我们所失之利益抵消;当我们进行选择时,我们应知晓自己所做的一切。”
但是,什么利益应受保护,什么利益应该舍弃?这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因为,不存在精确衡平人类所有利益的等臂天平,也不存在准确丈量长度的精准标尺。我们对利益的衡平终究只能靠思维着的头脑和感受中的心灵来指引。的确,这是极其主观且极易犯错的指引!但是,既然就事物本性而言,我们无法找到比这更确切的指引,那么让我们以此来安慰自己:人所希望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客观与确定是,每当我们遇到主观与犯错可能性时,我们能够体认并承认它。
选择不是在完全确定与完全不确定、绝对正义与绝对非正义两者间进行,而是在不同程度的确定与不同程度的正义之间展开。在探寻公正的利益衡平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耐性,按步进行,而不能急切地草率提供普适的一般化,以虚幻的确定来替代甚或牺牲真实。正义感主要是一种感觉的问题,正如莱辛(Lessing)在他的《拉奥孔》(Laokoon)中所提醒我们的“没有比对我们的感觉订一些普遍的规则更易受欺骗了,这些感觉交错得那么细致、那么复杂,甚至连最细心的观察都几乎不能厘清头绪。”我们不能忘记在向我们的情人求爱时,“应保有激情且能忍受这种激情受到冷遇。”要获取她的芳心,“我们必须如对待神祗那样凝聚我们所有的才智”。我们不能因困难而丧失追求她的勇气。
此外,难道是法律的艺术比音乐、美术等其他艺术之境况更为不幸?其他艺术亦无永恒的鉴赏与评价标准,但这并未阻止人们在这些艺术领域创造出了超凡脱俗的美妙交响曲与优美图画。同样,这也不能阻止法律艺术家制定出正义的法律,作出衡平的判决。助法律艺术家达致这些的是他们所具有的丰富情感、广阔眼界与精细分辨力。这些正义的法律和衡平的判决命定“为未来时代新风俗播撒种子提供原料。”并且,“清除所有令人讨厌的鼻涕虫和邪恶之徒所制造的不快”。
我并非从形而上和修辞手法来比较法律与其他艺术。我只是领悟法律与音乐、诗歌及绘画等艺术间的真正一致。所有的艺术品都是选择的结果,选择过程“自然是既涉及接受,也包括舍弃。”这些艺术品均为对质料的一种用心、用情之选择与安排的结果。不同的艺术用不同的质料:在音乐是音调,在诗歌是语言,在绘画是颜色,而在法律则是利益。他们之间仅有媒介与质料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区别。即是说,这些艺术都是质料的一个有序的、对称的、和谐的安排与组合。因此,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基本的单词既用来指称这一种艺术,又被修正后用来指称其他艺术。这不是碰巧之事。
正如亥姆霍兹(Helmhotz)所言,“标准系统、模式、和谐组织不是单一的依赖于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至少部分的为审美原则所产生。这些审美原则有的已改变,有的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一步改变。”同样,法律的艺术之进化亦是如此:霍姆斯阁下在一首诗中吟唱道,“精灵的耳朵听到了邈不可及的永恒声响,鄙俗的心灵因迟钝的感觉爬腾了几十年才能触及”。我们怎能抵制引用伟大法学之王的真知灼见的诱惑来明证支持我们自己的艺术呢?“法律更深远和更普遍的面相是给它以普遍意义。通过它们,你不仅成为你自己专业的俊才,而且令你的专业与宇宙万物相连,聆听来自无垠苍穹的回响,瞥见深不可测进程的微光,捕捉普遍规律的微弱线索。”
如果米勒(Millet)的《拾穗者》(《The Gleaners》)是一艺术杰作,为什么法律领域的理想图画就被视为非艺术品?根据斯塔姆勒(Stammler)和庞德(Pound),判决好似法律领域里的理想图画,它们不是毫无拘束奇思怪想容易制作的乌托邦,而是对我们身边实际生活关系的实用并有效的安排与再安排。他们局限或束缚在存在的质料中,这一切使得它们成为更有力的艺术,而非更弱。一个理想不能现实化,仅仅是因为它是理想。
如果法律不是艺术,它就什么也不是。法律是“人类组织生活”的人造艺术,诚如魏格莫尔(Wigmore)所提示我们的,“法律规则是生活规则。” 塞尔苏斯(Celsus)亦称,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艺术,是利益衡平的艺术。像音乐一样,正义之美是恰好的比例与有序的排列,它的出现,“摆脱了纯粹的个体与偶然,因而提升了它的真实意义。”正义即美,乃因为它应用于人之关系;美即正义,乃因为它适用于现象世界。
没有比从完美的法律艺术家嘴中闪耀出的话更好的得出本文的结论了。正如读者所发现的,本文的结论不是为了满足修辞学的效果而促成的,而是通过深沉的感情与睿智的明察所得出:
对法律的情人来说,小说家笔下的爱情故事,达佛涅斯(Daphnis)和克洛伊(Chloe)的命运是多么的微不足道。即使喀耳刻(Circe)用诗般的语言所营造出的景致,用甘甜的美酒使人迷醉的梦境、夏日里海岸的浪花、郁郁葱葱的青草圃、女人白皙的臂弯来改变人类,仍显得似幻影般的苍白!对法律的情人而言,他的民族道德生活史不亚于一部历史;她所破译的每一文本,所解决每一疑难,都为生存在这星球的人类的逐渐展开的全景式命运增添了新的一笔。除非她通过把人类的想象力拉的最远,亲眼见到社会的诞生与成长;或者她通过把推理延伸的最长,理解了所有存在的哲学,她的任务将不会结束。因而,当我思考法律时,我看到一位比曾在巴约(Bayeux)织毯的女人更为神通广大的公主,她永不停歇地把那遥远的过去里有些模糊不清的人物(形象)织进她的画毯里——那些人物太模糊不清,不可能为慵懒之人所注意,那些人物太具有象征意味,除非通过她自己的双眸是难以读清的,然而,透过她的火眼金睛,揭示了人类奋力从野蛮的孤立状态迈向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沉痛的步履以及每一个令世界为之震动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