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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主讲教师:朱光磊 贾义猛 张志红

教师团队:共3

  • 朱光磊
  • 贾义猛
  • 张志红
本课程主要讲述当代的中国政府与政治,包括研究中国政府与政治的方法、中国政府机构机制、阶层的问题、中国意见综合的基本模式、中国目前主要社会问题、决策与施政、信息工作、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全面细述了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让学生系统了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基本概况。
教师团队

朱光磊

职称:教授

单位:南开大学

贾义猛

职称:副教授

单位:南开大学

张志红

职称:副教授

单位:南开大学

政府管理体制的比较

1.政府支出

“政府支出和消费与GDP的比率”是分析政府规模中经常使用的基本指标,一般情况下政府消费与GDP的比率越高,政府规模就越大。美国传统基金会在评价一国经济自由度时指出:“政府支出(以政府支出与GDP的比率指标进行衡量)描述了政府在社会中的成本耗费。当政府进行消费时相应的就要求花费资源,使原本可以配置到私人选择或私人逐利方面的资源转向了政府部门。这一点,无论资源是用于政府自身消费还是用于转移支付都是成立的。”

中国与发达国家政府支出比例的相对较低,部分地表明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进程中,大大收缩了计划经济下大政府的各种职能,减少了政府包揽直接投资的做法,导致政府支出比例的下降。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支出规模并不是越小越好,关键是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我们还要看到,中国政府支出相对比例虽不高,但转轨中还存在规则不健全和支出统计口径不完善的方面,因此,我们既要看到中国在这一方面有所进步,国际排序并不落后,也要看到仅凭这一条还不能得出太多的结论。

2.政府人员

政府公务人员数量与政府规模明显正相关,人数越多,政府规模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在西方国家,政府公务人员一般指政府雇员或公务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公产研究机构人员及警察和军职人员等。在中国,公务人员指党政群机关以及需要财政补贴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使用行政编制、军事编制和财政补贴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包括使用社团编制和企业编制的人员。

3.税收规模

一国的税收负担,通常可以选用该国税率指标来进行衡量。税收收入是各国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多数国家所得税是其税收的主要税目。美国传统基金会在评价经济自由度时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是这样描述的:“对单个行为主体而言,税率实际上是支付其提供经济努力或者参加创业投资活动所支付的‘价格’。这个价格越高,所提供的这种经济努力或者从事的创业活动就会越少。因而,较高的税率会阻碍行为主体在市场上的逐利活动。”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0%,居中间水平。与之相比,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过中国,其中包括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甚至包括英国和美国。IMD在《国家竞争力报告2000》中的企业平均所得税税率排名中,中国企业平均税率(33%)排在47个样本国家中的第19位,而日本(34.5%)、澳大利亚(36%)、意大利(37%)美国(40%)等发达国家均排在中国之后。在“经扣减后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对挫伤企业进行再生产积极性”的指标排序中,中国排在第33位,比较靠后,但仍然高于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另外,中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处于较高水平,但是与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低于澳大利亚、日本等。由此可见,中国的税率设置,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处于居中的位置上。


公民权利的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是:

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中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其次,表现在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同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狭隘性相比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享受权利的主体极为广泛。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二,公民享有权利的 范围 极其广泛。我国公民在经济、政治、人身、文化教育等方面,都享有权利与自由。

真实性

中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首先表现它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资本主义根本办不到的。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中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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