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英语: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是19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汤玛斯·内格尔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生平
二战退役时的罗尔斯
罗尔斯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颁发总统自由奖章表扬。
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 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1963年的罗尔斯
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
1.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
2. 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
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贡献
罗尔斯对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有重大贡献。他的著作中的观念包括:
· 公平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包含自由原则、公平与机会均等、以及差异原则)
· 原初地位(Original position)(如无知之幕)
· 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 叠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 )
·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学界普遍认为,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使得政治哲学在沉寂已久后,在1970年代后得以重振声势。他的作品内容横跨并整合多个领域,因此也受到经济学、法律、政治学、社会学、社会福利提倡者,甚至神学学者的关注。罗尔斯的理论备受当代政治哲学家的推崇,同时也是美国与加拿大法院作判决时经常引用的资料来源,以及政治人物施政的参考依据。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立场,逻辑上依赖康德对自我本质的思索。后来罗尔斯却开康德的形而上学,声称自己对公平作为公正的理解,以及将“权利”置于“善”之上的的理解,是建立在“偶然”的事实上,此事实是:在民主社会中,个人对美好生活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因而需要一个持中立态度的国家,来保护多元性和多样性。他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解释,转向较接近历史主义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