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但由于此方式下的出口商、各银行以及进口商等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处理的过程中以信用证条款为基础,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为中心,而且信用证项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实际发运的货物相分离,因此信用证项下各当事人可能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风险。
一、出口商所承担的主要风险
(一)拒付的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造成拒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合理拒付,有些是无理拒付,常见的情况包括:
1.单证不符。
2.单单不符。
3.国际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
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希望取得预期的利润,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在该批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市价下跌,定赔不赚,于是买方毁约,在单据上挑剔错误,以便拒付或以退货相要挟,迫使卖方作出让步。
(二)当事人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
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是责任中心,因此开证行若倒闭或无法履行承诺,就不能对单据进行偿付,直接威胁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利益。
(三)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两种:伪造信用证欺诈和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从表面上看,软条款信用证是合法的真的信用证,实际上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受益人的利益处于无保障的状态之中。
二、进口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付款。这样,进口商获得单据后可能面对以下风险:
(一)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项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诈骗。
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骗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银行凭单付款,不对货物负责的工作原则,是此类诈骗得手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出口商获预支信用证下银行预付款后延迟发货或挟款潜逃
预支信用证下银行对出口商的预支款项通常是在获得进口商及开证行的指示后进行的。预支的目的本来是帮助出口商准各货物,但当出口商获得付款后不发货或者消失时,进口商预付的款项就要遭受损失。
(三)对开信用证下货物或设备进口后对方迟迟不开证
对开信用证下货物或设备进口后对方迟迟不开证,使得进口商遭受损失。
对开信用证是用于“三来一补”贸易形式下的特殊信用证。进口商授权银行向对方开出信用证进口原料和设备的本意在于利用这些原料和设备生产产品后,反过来向对方出口,但当对方迟迟不开证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生效时,进口商会遭到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