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看一下支票的有效期,它的有效期比较短。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若出票和付款在同一国家,自出票之日起算8天;不在同一国家但在同一洲的是20天;不同国家也不同洲的是70天。追索的期限是从上述提示期限到期日起算6个月。英国票据法对支票的有效期与汇票相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做付款提示。
再来我们看一下支票的票据行为——支票拒付和止付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使追索权等行为适用关于汇票的相关规定。在此重点介绍下支票的止付与退票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支票的止付,它是指出票人向付款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银行停止对支票付款的行为。
当持票人因遗失支票而挂失,付款行应帮助持票人立即与出票人联系,然后由出票人办理止付手续,即向付款行发出书面止付通知,此后该支票被提示时,付款行应在支票上注明“ordersnot to pay”(奉命止付)字样并退票。我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之后,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3日内),付款人在一定时间内收不到失票人已经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该止付通知便失去效力。
再来看一下什么是退票,它是指付款行对于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支票拒付的行为,退票也称为拒付。拒付的理由通常是:
1.出票人的签名不符(signature differs);
2.大小写金额不符(words and figures differ);
3.支票未到期(post-dated);
4.存款不足(insufficient fund );
5.奉命止付(orders not to pay);
6.支票开出不符规定(irregularly drawn);
7.金额需大写(amount required in words);
8.大写金额需出票人确认(amount in words requires drawer’sconfirmation);
9.支票逾期提示或过期提示(out of date or stale cheque);
10.需收款人背书(payee’s endorsement required);
11.请与出票人联系(refer to drawer);
12.要项涂改未经出票人确认(material alterations to be confirmed by drawer)。
为了防止出票人开立空头支票以后又对支票止付以逃避债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禁止在有效期内止付支票,即使出票人死亡或破产也不例外。英国票据法则允许止付支票,只有在收到由出票人签字的书面通知后才能止付,即使客户用其他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后,也必须随后送交书面证明。英国票据法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证实出票人已经死亡或破产时,付款人有权止付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