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税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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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税的涵义,尚缺乏公认可接受的定义,如果狭义地规定,也就是广义的环境税,主要包括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
绿税实践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欧共体理事会于1975年已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入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税的运用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效。
目前在工业化国家中,绿税的主体是燃油类税收,包括燃油税、含铅汽油税、摩托车使用税等。在更广义的范畴,为防止土壤退化而征收的土壤保护税,为遏制过量施用氮肥而征收的氮税,为遏制含磷洗衣粉而征收的磷税,为遏制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碳税,为遏制酸雨而征收的硫税等。
早期的绿税,税种的功能多为“谁污染,谁治理”性质,也就是成本补偿收费(Cost-Covering Charges)。要求排污者承担排污行为的成本,因为规范排污行为需要付出代价。
而较为后期的绿税则以提供激励为目标。向含铅汽油征税的目的是削减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消费者购买不含铅汽油;征收碳税的目的是削减高碳基能源的市场竞争力,引导人们消费更为清洁的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