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以田赋收入为内容的各种税收。
第一,田赋。
康熙末年开始进行田赋改革,逐步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实行“地丁合一”。具体办法是把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335万余两,按照各地征丁银数额的不同比例,摊入各省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地丁合一”遂成清朝各地统一的制度。该税制的实行,是中国封建财政史上最后一次重大的改革,不再以人丁为对象征收丁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不仅对促进生产和社会稳定有利,还使清朝的田赋收入大为增加。
第二,田赋附加。田赋额外加征的名目甚多,例如,耗羡、平余等,耗羡也称火耗。地方官征收田赋银后,收纳的碎银两必须铸成一定重量的银锭才能送交入库,于是以熔铸过程有亏耗为借口,便额外加征“火耗”。各级官吏层层重派,“每两有加二三钱、四五钱者” ,更有甚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 所以,加征“耗羡”实际成为一种特殊的剥削手段。雍正二年(1724年)清政府采纳山西巡抚诺岷的疏请,全国统一征收耗羡银,将各地每年所得的“耗羡”银提存司库“归公”,这笔收入的一部分用以弥补耗亏,另一部分用做养廉银和支应公费。此后,“耗羡”成为国家的一种正式税收。
第三,漕粮及漕粮附加。清朝的田赋,除以银两交纳的地丁银外,还有以实物交纳的漕粮。漕粮是清朝田赋的一部分,漕粮的征收地区在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等省。因征收的粮食通过运河水路运往京师,故称“漕运”。在漕运时,还要征收名目繁多的物品和附加粮米,如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军月粮、贴蹭、杂费等,这些漕粮附加,统称为“漕项”。其数额约与漕粮相当,甚至超过正额。后来,到嘉庆年间,部分省将附加的“漕项”折成银交纳。
第四,工商税。清朝前期的工商税主要有:盐税、关税、矿税、茶税等。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在清朝后期的财政收入中田赋、关税、盐税、工商各税仍占居主导地位。财政收入变化的总特征是既加重了原有旧税,又增加了新税种。
田赋收入在清朝后期仍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清政府通过增加田赋,使农民负担日益沉重。清朝后期盐税的征收大大超过前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清朝后期在各通商口岸设立新海关,征收的主要是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沿岸贸易税(复进口税)、船钞,共计五种。新海关收入大幅增加,成为财政主要收入之一。但是,后来盐税和关税被作为外债的担保和偿付外债本息之用,控制权亦不能完全掌握在清政府手中,从而使清朝的财政税收明显地带上半殖民地的性质。清朝后期,在矿税和公营事业上,也有一定的收入,因为是新创伊始,投资往往大于收入。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广辟财源,还大肆进行卖官鬻爵。捐纳在清朝前期就存在,后期更为泛滥,甚至把捐纳款视为正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