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介绍
清代财政

主讲教师:

教师团队:共1

  • 杜家骥
学校: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专业大类: 历史学

本系列介绍了清政府财政系统,财政行政机构和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的内容。硝烟中的财权之争、户部与内务府:两个财政的互助与冲突、“量入为出”还是“量出制入”、官员的低薪与腐败、军费政策的得与失、有限的“民生财政”、影响财政支出政策的政治文化因素、财政压力与民众负担、财政危机与辛亥革命来解读清代的财政状况。本书是以试图专题的形式,向读者展示清代财政的大致面貌。

教师团队

杜家骥

职称:教授、博导

单位:南开大学

部门:历史学院

职位:教授

清代财政

  在光绪十二年(1886)之后的十年间,清廷财政收入始终保持在8000万两以上,比嘉道年间的4000余万两多了一倍。不仅如此,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的岁入突破两亿两关口,用了五年时间便使收入规模又扩大了一倍。相较之下,晚清财政收入规模的扩张速度比清代前期要快得多。

财政收入规模的大小和增长速度的快慢不仅受政府财经政策的影响,更主要地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及蕴含于其中的技术进步对财政收入规模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清代财政收入规模正是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增长的。

清初,由于战争的频繁和灾荒的破坏,社会经济残破凋敝,百姓生计困窘艰难。为了恢复经济,清政府不得不减免赋税,与民休息。据史料记载,仅康熙在位的前四十四年,蠲免钱粮即达9000万两有奇。乾隆时的蠲免规模更是远胜前朝。乾隆十年(1745),朝廷决定于次年起分三年轮免各省额征银数,此次共计免征赋银2824万余两。此后又分别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四十三年(1778)、五十五年(1790)普免全国钱粮。依据当时的地丁收入水平粗略统计,乾隆一朝仅普免赋银即有一亿两以上。蠲免之外,清廷还要赈济灾荒,修浚河道,用度也颇繁。恢复经济的代价是非常大的,清政府为此损失了为数不菲的财政收入,从而影响了收入规模的扩大。商品经济在清代前期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统治者厉行“重农抑商”政策,工商业发展受到限制,对外贸易也被长期遏制。因此,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只能以田赋为主体,而“永不加赋”、“摊丁入亩”等改革又将田赋征收定额化,这就决定了此间的财政收入不可能有快速增长,而是长期徘徊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之上。

鸦片战争后,中国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外国的商品倾销和资本输出,原来以个体生产为基础的自然经济逐渐走向解体,已有的资本主义萌芽在外国资本的影响和刺激下进行了技术改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产生并有了初步发展。清政府为“自强”、“求富”,在政策上对工商业发展逐渐由抑禁转为认可和鼓励,对于外国先进技术亦主张积极引进。洋务运动期间及以后,西方科学著作不断被翻译介绍到中国,实用技术也伴随着外资的侵入及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源源而来,从而促进了近代工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就冶铁工业而言,光绪二十六年(1900),全国生铁产量为25890吨,三十一年(1905)为32313吨,宣统二年(1910)骤增至119396吨。这一巨大成就无疑归功于近代冶铁技术的传入与应用。美国学者费维恺认为,“近代前的”经济扩张是一种“低度开发”,是在落后状态下的成长;“近代性的”经济成长则是由于科技不断进步而形成的。这一观点比较中肯,也适用于清代前期与晚清的经济发展状况。晚清的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使财政收入因财源扩展而增加,这一点是清代前期无可比拟的,其财政收入规模也达到了后者难以想象的扩张程度。

清朝的财政预算收入

清朝前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以田赋收入为内容的各种税收。

第一,田赋。

康熙末年开始进行田赋改革,逐步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实行“地丁合一”。具体办法是把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335万余两,按照各地征丁银数额的不同比例,摊入各省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地丁合一”遂成清朝各地统一的制度。该税制的实行,是中国封建财政史上最后一次重大的改革,不再以人丁为对象征收丁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不仅对促进生产和社会稳定有利,还使清朝的田赋收入大为增加。

第二,田赋附加。田赋额外加征的名目甚多,例如,耗羡、平余等,耗羡也称火耗。地方官征收田赋银后,收纳的碎银两必须铸成一定重量的银锭才能送交入库,于是以熔铸过程有亏耗为借口,便额外加征“火耗”。各级官吏层层重派,“每两有加二三钱、四五钱者” ,更有甚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 所以,加征“耗羡”实际成为一种特殊的剥削手段。雍正二年(1724年)清政府采纳山西巡抚诺岷的疏请,全国统一征收耗羡银,将各地每年所得的“耗羡”银提存司库“归公”,这笔收入的一部分用以弥补耗亏,另一部分用做养廉银和支应公费。此后,“耗羡”成为国家的一种正式税收。

第三,漕粮及漕粮附加。清朝的田赋,除以银两交纳的地丁银外,还有以实物交纳的漕粮。漕粮是清朝田赋的一部分,漕粮的征收地区在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等省。因征收的粮食通过运河水路运往京师,故称“漕运”。在漕运时,还要征收名目繁多的物品和附加粮米,如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军月粮、贴蹭、杂费等,这些漕粮附加,统称为“漕项”。其数额约与漕粮相当,甚至超过正额。后来,到嘉庆年间,部分省将附加的“漕项”折成银交纳。

第四,工商税。清朝前期的工商税主要有:盐税、关税、矿税、茶税等。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在清朝后期的财政收入中田赋、关税、盐税、工商各税仍占居主导地位。财政收入变化的总特征是既加重了原有旧税,又增加了新税种。

田赋收入在清朝后期仍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清政府通过增加田赋,使农民负担日益沉重。清朝后期盐税的征收大大超过前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清朝后期在各通商口岸设立新海关,征收的主要是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沿岸贸易税(复进口税)、船钞,共计五种。新海关收入大幅增加,成为财政主要收入之一。但是,后来盐税和关税被作为外债的担保和偿付外债本息之用,控制权亦不能完全掌握在清政府手中,从而使清朝的财政税收明显地带上半殖民地的性质。清朝后期,在矿税和公营事业上,也有一定的收入,因为是新创伊始,投资往往大于收入。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广辟财源,还大肆进行卖官鬻爵。捐纳在清朝前期就存在,后期更为泛滥,甚至把捐纳款视为正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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