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不少体现了系统化的整体管理思路,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清洁水法》:该法颁布于1972年,是美国保护水质的框架性法律,为管理水污染物排放确立了基本的架构。该法所做的政策规定涉及的内容包括:禁止有毒污染物排放,联邦政府为兴建公共废水处理设施提供财政支持,确定并实施针对各州污染源的处理、管理和规划程序,努力开展研究和示范工作以开发必要的技术来消除排入航运水道和海洋中的污染物,制定和实施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此外,该法还重申,各州享有对辖区内的水资源进行分配的权力。
在《清洁水法》的总体框架下,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日最大负荷总量限制:早在1972 年,《清洁水法》中就有条款规定了最大日负荷总量,即对排入各水体中的污染物总量设定一个最高界限。该条款要求各州列出通过现有污染控制措施尚不足以使其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水体名录,并确定其点源与非点源污染物的日最大负荷总量。现行的日最大负荷总量限制计划是根据1992 年的有关规章制定的,它包括三个关键部分:点源排放的废水负荷分配、非点源的负荷分配以及安全边际。根据法律规定,由州、准州管区或者自治部落上报的名录以及日最大负荷总量须经环境保护署批准或否决。如果所报内容不
完整,环境保护署必须确定名录或日最大负荷总量。
水质管理规划:美国联邦规制第40 篇第130 章规定了流域管理原则以及水质管理规划的内容,日最大负荷总量限制便是其中之一。
非点源控制计划:2003 年,美国环保署根据《清洁水法》第319 节的内容为各州和准州管区制定了新的非点源控制计划和资助方针。该文件建议,只要在可行的情况下,都要制定和实施以流域为单位的项目计划,无论这种项目是保护未被污染的水体,还是恢复被污染的水体,或者是兼而有之。新的资助方针规定了基于流域的非点源控制计划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1)确定需要控制的污染源及其原因;(2)估算采取管理措施后可能削减的污染量;(3)确定为达到预期削减量需采取的非点源管理措施;(4)估计实施非点源控制计划需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相关成本以及有关管理机构;(5)提供有关信息和教育培训,以提高公众对该项目的认识,鼓励其尽早参与;(6)制定一份实施非点源管理措施的合理的时间表;(7)为评估非点源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进度确定可衡量的标准;(8)明确用以评价实施效果的监测措施。
除《清洁水法》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和政策对美国水资源管理也具有重要影响。主要包括:

《安全饮用水法》:该法律最初由美国国会于1974 年通过,后来分别在1986 年和199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其目的是要通过对全国饮用水供给进行管理来保证公众健康。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制定安全饮用水标准,以防止天然和人工污染物进入饮用水中。
《濒危物种法》:该法案由美国鱼类和野生动植物服务局授权于1986 年颁布,它要求各州为河流确定一个最低流量标准,以保护特种鱼类和整个环境。这项法律对灌溉、水电、航运以及类似的项目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