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义可知,政府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政府的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这里所说的政府,是指由“公共当局及其通过政治程序设立的机构组成,并在它的疆域内或管辖地区实施强制的垄断权力”。 政府也可以解释为: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为实体。政府除对特定区域内居民负有政治责任之外,还参与非市场性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政府参与的非生产性活动是指政府为满足居民的公共消费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和强制转移财富的办法来筹措资金,以不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和提供诸如国防、治安、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政府所从事的社会财富分配是指为了保证特定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采取税收、补助、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各社会成员的财富进行重新分配。
政府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一般而言,政府经济学中对政府的含义分成四个层次加以解释:
第一个层次:是中央政府。这是涵盖范围最狭小的政府概念。中央政府的组成还包括各部、委、办及其内部各厅局和附属机构。
第二个层次:是广义政府。不仅包括中央政府,而且还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附属机构。
第三个层次:被称为统一公共部门。这是在广义的政府之上,又加上了非金融的公共企事业。也就是说除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外,还把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各种企事业包括进来。例如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及电讯等公用事业部门。不少国家把中央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事业称之为国有(国营)企事业,把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事业称之为公营企事业。
第四个层次:被称为广义公共部门。这一层次的公共部门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各自兴办的企事业之外又加上了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一般以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简易人身保险等形式出现。之所以把政府兴办的金融机构从第三个层次的官办企事业中专门单列出来,是因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所致。第三个层次中的一般性非金融企事业只是在国民经济特定领域提供产品和劳务,相当多的官办企事业只是个别政府机构职能的延长和扩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有限。然而,金融性的政府企业是超越个别政府机构的职能,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直接起作用,对国民经济有着极大的影响。
概言之,政府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行为、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以及包括官方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经营的企事业的存在意义、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